(2017)浙0282民初7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益冬与余立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益冬,余立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544号原告:彭益冬,男,199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余立群,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号楼至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92146F。主要负责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益冬诉被告余立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益冬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