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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忠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李忠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40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忠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敏,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7]202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一案中,因李忠成已就该终局裁决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7)粤0104民初80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要求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7]20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