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341陆惠成与杨汉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惠成,杨汉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341号原告:陆惠成,男,194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忠贤,江苏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汉平,男,195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惠成与被告杨汉平确定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陆惠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惠成负担。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暗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