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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冀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庆瑞,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中联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冀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的元,期限为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