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成建、刘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建,刘学林,沈阿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775号申请人:张成建,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刘学林,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沈阿葆,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张成建与刘学林、沈阿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成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学林、沈阿葆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街道谢洋居委会闽西交易城一期(阳光都汇)阳光楼407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07346)。申请人张成建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街道谢洋居委会闽西交易城B9-6幢1层39号店面(产权证号为201202985-2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长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所有权人××被申请人××于龙岩市××街道谢洋居委会闽西交易城一期(阳光都汇)阳光楼407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07346),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张成建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街道谢洋居委会闽西交易城B9-6幢1层39号店面(产权证号为201202985-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刘学林、沈阿葆和申请人张成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张成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620元,由张成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定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