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泽堂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泽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15号罪犯魏泽堂,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泽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4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魏泽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泽堂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魏泽堂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泽堂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泽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