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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米热班·买合木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热班·买合木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42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女,1992年2月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4日16时许,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窜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路汽车南站边的过街天桥从被害人陈某背在身上的背包中盗走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0)及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身份证、医保卡、建行卡等物品)。案发后,上述涉案物品均已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判处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6)闽0104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米热班·买合木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跃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凌本案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