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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闪芝、张乐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闪芝,张乐会,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855号原告: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汶上县郭楼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范海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芝,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闪芝,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张乐会,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阴县。被告: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茌平信发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郝向军,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号。代表人:任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章,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闪芝、张乐会、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