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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斌与王立康、马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王立康,马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397号原告:陈斌,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康,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被告:马良(马永良),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斌与被告王立康、马良(马永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斌诉称,原告分期付款购买北汽绅宝X8轿车一辆,牌照为冀F×××××,2016年9月20日被告王立康以被告马良(实际姓名:马永良)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车协议,协议约定租金8000元,租期4个月,约定违约加倍赔偿,于2017年1月20日归还,车辆由被告王立康实际占有和使用,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原告车辆,2017年3月初当时被告电话承诺每月车款他还,但至今已有4个月逾期没有还车贷,原告多次找被告但被告处于长期躲避状态,联系不上找不到人,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法度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王立康、马良(实际姓名:马永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马良(实际姓名:马永良)、王立康作为被告,户籍所在地分别为河北省××镇清风店××、河北省××社区××单元××室,且车辆租赁合同履行地亦为定州市。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被告马良(实际姓名:马永良)和被告王立康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二被告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定州市,因此,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良(实际姓名:马永良)、王立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会审 判 员  刘二喜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