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州农商行)与李立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该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李立志,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州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李立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泽州农商行依据(2016)晋052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立志归还其借款本金48000和截止申请日的利息24786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共计737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李立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已将其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立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泽州农商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执行款73786元及申请执行费1007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