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杰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胡玉龙,熊润贞,徐小勇,张荣华,罗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葛宇飞,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胡玉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杰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法定代表人:胡杰,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玉龙,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润贞,女,汉族,1957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徐小勇,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张荣华,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罗时锋,男,汉族,1967年8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杰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胡玉龙、熊润贞、徐小勇、张荣华、罗时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熊润贞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18号蓝天碧水购物广场B288号(第一层)房产(房产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2017年7月10日,买受人吴斌凯(身份证号:)以1978914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熊润贞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18号蓝天碧水购物广场B288号(第一层)房产(房产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查封。二、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18号蓝天碧水购物广场B288号(第一层)房产(房产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斌凯所有,该房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斌凯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吴斌凯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