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佟某某、张某某、刘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佟某某,刘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某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负责人佟某某.被执行人佟某某,女,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12月4日生,满族,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侯某,女,1984年8月10日生,满族,住某某县某某镇。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民一初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郑荣军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