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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刑初28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虎丘区丹丹网吧、腾龙华惠网吧、欣网e家网吧多次窃取窃得他人手机3部,总价值人民币1410。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枫津大街丹丹网吧,窃得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760元的vivo牌Y55A型手机1部;2、2017年4月2日早上,被告人高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马涧路���龙华惠网吧,窃得被害人娄某某vivo牌X9型手机1部;3、2017年4月8日早上,被告人高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港龙商业街欣网e家网吧,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650元的华为荣耀畅玩5X牌KIW-CL00型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物华为荣耀畅玩5X牌KIW-CL00型手机1部已被追回。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购物发票,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手机(照片),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顺延,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追回的赃物华为荣耀畅玩5X牌KIW-CL00型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陈某某。三、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赔vivo牌X9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娄某某、退赔vivo牌Y55A型手机一部或折价款人民币七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文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