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祥与张峰、徐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张峰,徐克新,姚世诚,朱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152号申请人张祥,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徐克新,男,汉族,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姚世诚,男,汉族,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朱文君,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4206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02执11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