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应福、胡应虎与王鹏、韩骑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应福,胡应虎,王鹏,韩骑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应福,男,1966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申请执行人:胡应虎,男,1972年12月16日,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鹏,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骑士,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应福、胡应虎与王鹏、韩骑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骑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韩骑士拘留十五日。另查明,被执行人韩骑士名下有车牌号为XXXXX**朗逸牌小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XXXXXX),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车辆进行拍卖,成交价39000元。本院在扣除停车费1700元,扣押车辆过桥费70元,本次案件执行费410元后,将剩余36820元兑现申请执行人胡应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鹏下落,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立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初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