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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庆豹、郑家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豹,郑家兴,郑甲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301号申请人杨庆豹,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郑家兴,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郑甲伟,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申请人杨庆豹与被执行人郑家兴、郑甲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5)鲁152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家兴、郑甲伟应给付申请人杨庆豹款9323.8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郑家兴、郑甲伟在当地金融储蓄部门无存款,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均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3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