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宣城山石钻探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狮子山铜矿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山石钻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狮子山铜矿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井下钻探工程款人民币40684.66元,并承担受理费409元、执行费5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市狮子山铜矿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宣城市狮子山铜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