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少文与林胜涛、阮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文,林胜涛,阮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278号原告:张少文,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图胜,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湾,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胜涛,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阮玉莲,女,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张少文诉被告林胜涛、阮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少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阮玉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少文以与被告阮玉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文撤回对被告阮玉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为563元(原告张少文已预交),由原告张少文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