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陈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98号原告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继军,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某,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298号。负责人王黎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需补充证据,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