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某,熊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1460号原告:尚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租住西宁市城北区,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志,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月海,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俊才,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青海旭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熊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某、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4元,减半收取计4552元,由原告尚明庆负担。审 判 长 仙军文人民陪审员 毕生财人民陪审员 哈梅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