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阿荣旗那吉镇华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呼伦贝尔德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那吉镇华健建筑器材租赁站,呼伦贝尔德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419号原告:阿荣旗那吉镇华健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新兴修配厂院内。经营者:孙怀志,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望马庄村西大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新兴修配厂院内。被告:呼伦贝尔德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正阳街劳动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曲金龙,董事长。原告阿荣旗那吉镇华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呼伦贝尔德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荣旗那吉镇华健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那吉镇华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112.98元(已预缴556.49元),减半收取计556.49元,由原告阿荣旗那吉镇华健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金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