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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侯光明、羊绍东、黄永红、陈国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光明,羊绍东,黄永红,陈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891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侯光明,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羊绍东,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断石乡。��执行人:黄永红,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断石乡。被执行人:陈国松,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侯光明罚金12000元、羊绍东罚金11000元、黄永红罚金9000元、陈国松罚金4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光明、羊绍东、黄永红、陈国松的银行存款12000元、11000元、9000元、40000元分别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