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索朗南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朗南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2422刑初3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朗南杰,男,1993年4月8日出生,住西藏嘉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西藏嘉黎县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西藏嘉黎县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被西藏嘉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对其办理了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西藏嘉黎县林提乡6村。2017年7月21日羁押于西藏那曲地区看守所。辩护人次仁白杰,与被告人索朗南杰系兄弟关系,西藏嘉黎县。西藏嘉黎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朗南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克珠曲吉、让珠曲培出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朗南杰及其辩护人次仁白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藏历6月15日)22时,被告人索朗南杰翻墙进入林提乡6村被害人穷某家院内,用手钳子和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穷某家窗户,进入屋内后从客厅柜子上盗走2对红珊瑚和1颗猫眼石。后被告人在嘉黎县团结新村将赃物(2对红珊瑚、1颗猫眼石)以1350元的价格卖给布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挥霍一空。案发后,1颗猫眼石和1对红珊瑚已追回,经估价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整。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索朗南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索朗南杰辩称,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希望法院从轻判处。辩护人次仁白杰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索朗南杰进入穷扎家客厅盗走了2对红珊瑚和1颗猫眼石。后被告人以1350元的价格卖给布某。后侦查机关已追回1颗猫眼石和1对红珊瑚,经西藏那曲地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为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索朗南杰的家属积极向被害人穷某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穷某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1对红珊瑚和1颗猫眼石,证实本案涉案赃物。2、被告人索朗南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了本案的起因和经过;3、被害人穷某的陈述,证明了本案的被盗物品情况;4、证人布某、旺某、玛某、多某、江某、次某的证言,印证了本案的被盗物品情况;5、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索朗南杰为成年人;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明了被告人作案过程和被盗物品情况;7、西藏那曲地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那价字[2016]04号,证明了被盗物品价格为8000元;8、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索朗南杰案发后的到案情况,无自首情节;9、和解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人索朗南杰的家属已向被害人穷某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穷扎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朗南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为入户盗窃,盗取他人财物总价为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索朗南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穷扎的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索朗南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二、已追回的赃物一对珊瑚和一颗猫眼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穷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同友多吉审 判 员 旦增拉姆代理审判员 尼玛贡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索朗巴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