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天淮诉被告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天淮,胡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561号原告:冯天淮,男,生于199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胡凯,男,生于1980年,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天淮与被告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天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天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琳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