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肖利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242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显峰。委托代理人陈峻、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利民,男,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煤建西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肖利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