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德云与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云,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840号原告:徐德云,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法定代表人:刘艳。本院在审理徐德云与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云以被告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徐德云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 琳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