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监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玲丽申请执行河南浙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玲丽,河南浙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监84号申请执行人:吴玲丽,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浙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公司董事长。吴玲丽与河南浙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财产未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6)豫0122执2210号】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蒋和平审判员 张志立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