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0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同芊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同芊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06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伯朗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沙富路**号*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H9C13E。法定代表人:杨医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敏如,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雪贤,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同芊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社村后岗工业路*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60615161906。法定代表人:曹运兰。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伯朗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同芊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粤1972民初7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同芊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同芊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农业银行顺德支行44×××66账户,实际冻结6,082.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因本案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同芊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农业银行顺德支行44×××66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