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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初8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刚与陈桐桐、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陈桐桐,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519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昭,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桐桐,基本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慧,基本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李刚诉被告陈桐桐、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8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1日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7年5月1日为6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桐桐以周转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2015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2015年6月1日被告陈桐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率为年利率36%,借期一年。��告按照约定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邵明月账户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而被告拒不偿还,后经原告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5元,退回原告李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