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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3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陆军勇。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做出(2014)漯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49801.1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评估)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