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静、吴世杰与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静,吴某某,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静,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201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学龄前儿童,住洪江市。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代表人危林芳,该组代理组长。本院在执行(2017)湘1281执58号申请执行人何静、吴世杰与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静、吴世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锡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