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改凤、马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改凤,马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21号申请人朱改凤,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苏旭,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若闻,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马珊,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武金银,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朱改凤诉申请人马珊、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改凤诉申请人马珊、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改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8500元,于2017年8月12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朱改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