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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惠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惠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112号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忠,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惠君,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陶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云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