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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方生与曹万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生,支道永,海英,曹万勤,傅建玮,陕西金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李方生,男。被执行人支道永,男。被执行人海英,女。被执行人曹万勤,男。被执行人傅建玮,男。被执行人陕西金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生与被执行人支道永、海英、曹万勤、傅建玮、陕西金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方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84054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