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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挺与俞伟灿、梅镇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挺,俞伟灿,梅镇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812号原告:俞挺,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俞伟灿,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梅镇余,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俞挺与被告俞伟灿、梅镇余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挺以被告俞伟灿已还清所有款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俞伟灿、梅镇余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挺撤回对被告俞伟灿、梅镇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俞挺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