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原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原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凤凰花园B区1-4-602,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城关镇西河路。法定代表人:XX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晋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上诉费27603元,减半收取13801.5元,由上诉人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