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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杨凤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杨凤天,刘明相,张美珍,刘某1,刘某2,卢兴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闻一路*号。负责人:陆正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才,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凤天,女,1984年9月13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明相,男,1943年8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美珍,女,1943年5月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1,男,2009年3月27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男,2014年10月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市。刘某1、刘某2的法定代理人:杨凤天,系刘某1、刘某2母亲。杨凤天、刘明相、张美珍、刘某1、刘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智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卢兴辉,男,1970年8月29日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市。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文山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凤天、刘明相、张美珍、刘某1、刘某2、一审被告卢兴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6民终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财保文山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残疾赔偿金仅应赔偿到刘顺荣死亡之时。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其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计算至20年,但那是基于难以预测受害人未来寿命长度的一种定型化赔偿,刘顺荣在诉讼过程中因案外交通事故死亡,寿命长度已可确定,继续按照20年的期限计算残疾赔偿金有失公平。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杨凤天等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残疾赔偿金应采取定型化赔偿标准,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见,我国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而导致收入减少的一种损失赔偿,对此损失我国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计算,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即已确定。本案刘顺荣虽在诉讼中因案外交通事故死亡,但不影响其获赔残疾赔偿金的权利,刘顺荣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要求中财保文山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一军审 判 员  唐美泉代理审判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东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