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卓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易点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易点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531号原告杭州卓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庆隆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胡海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杭州临安易点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安人家9至10幢营业房13。法定代表人许子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易点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卓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符合司法救助申请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一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