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卢婧与被告朱学兴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婧,朱学兴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656号原告:卢婧,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朱学兴,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卢婧与被告朱学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卢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婧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