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红磊动力投资有限公司、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红磊动力投资有限公司,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东营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光启,崔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红磊动力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纯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新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被执行人:赵光启,男,汉族。被执行人:崔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红磊动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东营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光启、崔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市南支行营业部213018910767账户的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的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交申请,将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