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1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唐小军申请执行蒲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军,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1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小军。被执行人蒲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58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唐小军申请执行蒲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蒲燕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X号X栋X区X楼X号车位(权X)予以查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唐小军申请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蒲燕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X号X栋X区X楼X号车位(权X)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