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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彭佳、张利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彭佳,张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29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负责人王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彭佳,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利梅,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佳、张利梅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54332元(其中执行标的152150元、执行费21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