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晓晓与苗桂荣、巴州江岸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晓,苗桂荣,巴州江岸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190号原告:杜晓晓,女,汉族,1993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婷,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桂荣,女,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巴州江岸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法定代表人:苗桂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杜晓晓与被告苗桂荣、巴州江岸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晓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