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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耿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耿,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490号原告:田耿,男,汉族。被告:刘超,男,汉族。原告田耿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田耿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耿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田耿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畅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