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耿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耿,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490号原告:田耿,男,汉族。被告:刘超,男,汉族。原告田耿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田耿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耿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田耿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畅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