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执字第005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三友化工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三友化工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刘国初,邬品华,卢进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55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宏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三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三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晓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邬品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国初,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生,淮安三友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邬品华,男,汉族,1961年3月2日生,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洪泽县。被执行人:卢进娣,女,汉族,1962年7月9日生,职业不详,住张家港市。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泽农商行)与淮安三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达公司)、刘国初、邬品华、卢进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淮中商初字第0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三友公司欠洪泽农商行借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以9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2%从2014年4月30日计算至2014年6月18日,逾期罚息从2014年6月19日以9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2%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华伟达公司、邬品华、刘国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洪泽农商行对邬品华、卢进娣所有的位于洪泽县洪泽园一村北侧的房产(证号分别为洪房字第××号、洪房字第××号、洪房字第0108361号、洪房字第××号)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73万元、75万元、72万元、9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6138元,减半收取430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069元,由三友公司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洪泽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洪泽农商行的申请,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邬品华、卢进娣所有的位于洪泽县洪泽园一村北侧B幢21室、22室、23室、24室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2017年4月18日,经第二轮第二次拍卖,其中B幢22室、B幢23室、B幢24室被买受人潘海红分别以51.06万元、52.18万元、57.4万元竞得。同年4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邬品华、卢进娣所有的位于洪泽县洪泽园一村北侧B幢22室、B幢23室、B幢24室归潘海红所有。2017年7月11日,经第二轮第二次拍卖,其中B幢21室被买受人潘海红以43.60万元竞得,同年7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邬品华、卢进娣所有的位于洪泽县洪泽园一村北侧B幢21室归潘海红所有。上述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抵偿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2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部分义务。2017年7月21日,洪泽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228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孙亚平执行员 王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国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