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倪自松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倪自松,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田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倪自松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7)第23号仲裁裁决书,裁定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倪自松工伤保险争议款7781.09元,现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自松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781.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