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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华、刘少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华,刘少虎,马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16号申请人:梁华,女,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刘少虎,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马金玲,女,1969年3月15日生,回族,住址同上。系刘少虎之妻。申请人梁华与被申请人刘少虎、马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以后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保全人梁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刘少虎名下的位于兰考县城关镇中山东街南侧的房产一宗。担保人梁成鹏以其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医院后街8胡同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梁成鹏名下的位于兰考县城区医院后街8胡同的房产(房产证号:兰房字第××号);二、查封刘少虎名下的位于兰考县城关镇中山东街南侧的房产一宗(证号为:兰房字第××号);以上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