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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春红与史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春红,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78号申请人常春红,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史飞,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春红与被执行人史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绛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绛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