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长林、孙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林,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长林,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姜堰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3日被抓获,2月4日被刑事拘留,3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抓获,2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长林犯盗窃罪、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长林、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荣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长林步行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三里店东方红网吧窜至浉河区五星路童年往事饭店,从未上锁的窗户进入店内,将饭店前台抽屉内的200元现金,2包软中华,3包椰王烟盗走,共价值400元。2、2016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长林步行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三里店东方红网吧窜至浉河区五星路童年往事饭店,从未上锁的窗户进入店内,将饭店前台抽屉内的200元现金,1包软中华盗走,共计价值260元。3、2016年11月22日4时许,被告人离开童年往事饭店后,又步行窜至信阳市浉河区浉河一号香满楼家常菜饭店,将门把手卸掉进入店内后,因店内正在装修未盗得物品。4、2014年6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长林步行窜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九都明郡小区,从四楼公共阳台未关严的窗户进入屋内,将一个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300元,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等。离开后其将1300元现金挥霍,挎包及包内物品被其丢弃。5、2014年6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长林再次步行窜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九都明郡小区,从4楼一家卫生间未关严的窗户进入,将卧室内3000元现金,一条心形黄金项链约20克,一条扁形黄金手链约2000元,一对耳钉约1810元,一枚白金蓝宝石戒指约1500元,两个方型银锁约500元,一串玉珠链子约1600元,共价值约18000元左右。其从原路返回后,来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皂角树村“金得利”黄金加工店,将金银首饰卖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购物发票的情况下以2200元将物品收购,加上所盗现金3000元全部被被告人徐长林挥霍。6、2014年6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长林再次步行窜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九都明郡小区,从步梯跳进四楼公共阳台,从卫生间未关严窗户进入房间,将现金700元,两枚钻戒价值10000元,两枚金戒指价值10608元,小金牌价值1500元盗走,金银首饰被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购物发票的情况下低价收购,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徐长林挥霍。7、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徐长林步行窜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九都明郡小区,从步梯跳进四楼公共阳台,从卫生间未关严窗户进入房间,将屋内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时价3600元;一对金耳坠,一条金项链,价值4000余元。其原路返回后,怕保安查问将笔记本电脑扔在天台附近,金银首饰被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以3800元收购,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徐长林挥霍。8、2014年6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河南省洛阳市古城区国宝香泊湾小区,从步梯跳到空调外机上后从卫生问窗户进入屋内,将卧室内的3000元现金,两条金项链,三个金锁,一个金兔吊坠,一条黄金吊坠,一串石榴石手链,一串翡翠镶金吊坠,一条玻璃钟玉观音吊坠,一个银镶舒俱来吊坠,两个玉镯子,一条玉佛吊坠,共计价值65900元,过后金银首饰被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以6850元收购,所得账款被被告人徐长林挥霍。9、2014年10月31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洛阳市洛龙区翠云路龙康小区,从顶层复式楼的屋脊瓦滑到二楼窗前,从未关严的窗户进入房间,将屋内金色梅花男女式手表各一块,价值22600元;黄金吊坠一条,价值6500元盗走。过后其将男士手表在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富豪钟表店以1000元价格卖给开钟表店的店主许某,女士手表随手扔掉,卖表所得赃款1000元,被其挥霍。10、2015年7月10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洛阳市洛龙区翠云路龙康小区,同样是从顶楼滑到复式楼二楼的窗前,从未关严的窗户进入屋内,将主卧梳妆台内现金21000元盗走,事后将所盗得赃款挥霍。11、2016年1月17日下午19时许,刚因盗窃罪被拘役5个月释放的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洛阳市洛龙区翠云路龙康小区,再次从顶楼滑到复式楼二楼窗前,从未关严的窗户进入室内,将卧室床头柜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事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12、2016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河南省南阳市新区独山大道红上红火锅店,从空调外挂机攀爬进入厨房,将吧台内的1800元现金及若干香烟价值2807元盗走,事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13、2017年2月初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农校后门对面的洛阳白沙羊肉汤馆饭店,其在透过玻璃门看到店内没人,将玻璃门上把手卸掉后进入店内,将吧台抽屉内的200多元现金盗走,事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供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长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长林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当庭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的第5、6、11起事实,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第7起没有盗窃1对金耳坠;第8起只盗窃了1个黄金吊坠、2个金片、现金1300元;第9起没有盗窃1条黄金吊坠;第10起只盗窃了现金2100元;第12起盗窃的香烟没有这么多,大概有20多包。对其他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当庭辩称其从被告人徐长林处共收购三次赃物:第一次以6850元收购了约20多克黄金饰品;第二次以3800元收购了约20克黄金饰品;第三次以150元收购了2个银锁片。辩护人王荣巍辩称被告人孙某某属于犯罪轻微,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或缓刑。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6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长林步行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三里店东方红网吧窜至浉河区五星路童年往事饭店,从未上锁的窗户进入店内,将饭店前台抽屉内的200元现金,2包软中华,3包椰王烟盗走。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88元。2、2016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长林步行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三里店东方红网吧窜至浉河区五星路童年往事饭店,从未上锁的窗户进入店内,将饭店前台抽屉内的200元现金,1包软中华盗走。3、2016年11月22日4时许,被告人离开童年往事饭店后,又步行窜至信阳市浉河区浉河一号香满楼家常菜饭店,将门把手卸掉进入店内后,因店内正在装修未盗得物品。4、2014年6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长林步行窜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九都明郡小区,从四楼公共阳台未关严的窗户进入屋内,将一个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300元,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等。离开后其将1300元现金挥霍,挎包及包内物品被其丢弃。5、2014年6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长林再次步行窜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九都明郡小区,从4楼一家卫生间未关严的窗户进入,将卧室内3000元现金,一条心形黄金项链、一条扁形黄金手链、一对耳钉、一枚白金蓝宝石戒指、两个方型银锁、一串玉珠链子。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对耳钉价值1810元,被盗一枚白金蓝宝石戒指价值915元。6、2014年6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长林再次步行窜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九都明郡小区,从步梯跳进四楼公共阳台,从卫生间未关严窗户进入房间,将现金700元,两枚钻戒价值、两枚金戒指价值、小金牌盗走。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枚金戒指价值10608元,被盗两枚钻戒价值7138元。7、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徐长林步行窜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九都明郡小区,从步梯跳进四楼公共阳台,从卫生间未关严窗户进入房间,将屋内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一对金耳坠、一条金项链。8、2014年6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河南省洛阳市古城区国宝香泊湾小区,从步梯跳到空调外机上后从卫生问窗户进入屋内,将卧室内的1300元现金、两条金项链、三个金锁、一个吊坠。9、2014年10月31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洛阳市洛龙区翠云路龙康小区,从顶层复式楼的屋脊瓦滑到二楼窗前,从未关严的窗户进入房间,将屋内金色梅花男女式手表各一块。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二块手表价值18826元。10、2015年7月10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洛阳市洛龙区翠云路龙康小区,从顶楼滑到复式楼二楼的窗前,从未关严的窗户进入屋内,将主卧梳妆台内现金21000元盗走。11、2016年1月17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洛阳市洛龙区翠云路龙康小区,从顶楼滑到复式楼二楼窗前,从未关严的窗户进入室内,将卧室床头柜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12、2016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河南省南阳市新区独山大道红上红火锅店,从空调外挂机攀爬进入厨房,将吧台内的1800元现金及若干香烟价值盗走。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36元。13、2017年2月初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长林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农校后门对面的洛阳白沙羊肉汤馆饭店,其在透过玻璃门看到店内没人,将玻璃门上把手卸掉后进入店内,将吧台抽屉内的200多元现金盗走。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徐长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长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霍某、许某、刘某1、马某、姚某的证言、被害人常向朋、朱某1、张某、朱某2、温某、牛某、刘某2、于某、李某1、侯某、李某2、余卫卫的陈述、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辨认、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购物发票的情况下以6850元将被告人徐长林盗窃的一条心形黄金项链、一条扁形黄金手链、一对耳钉收购。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对耳钉价值1810元。2、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购物发票的情况下以3800元将被告人徐长林盗窃的一对金耳坠、一条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收购。3、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购物发票的情况下以150元将被告人徐长林盗窃的两个方形银锁收购。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某某、徐长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长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长林当庭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的第5、6、11起事实,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第7起没有盗窃1对金耳坠;第8起只盗窃了1个黄金吊坠、2个金片、现金1300元;第10起只盗窃了现金2100元。经查,对于盗窃第5、6、7、8、10、11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徐长林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当庭翻供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徐长林辩称第8起盗窃现金为1300元;第9起没有盗窃1条黄金吊坠;第12起盗窃的香烟没有这么多,大概有20多包。经查,被告人徐长林当庭供述和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对被告人徐长林的上述辩解,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长林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徐长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长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别立明审 判 员 廖 熹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