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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6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汉盛德日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武汉长信长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盛德日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武汉长信长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699号之二申请人:武汉盛德日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汉口北大道8号汉口北大世界。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长信长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汽车大世界C区C-1。法定代表人:吴平舫,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长信长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武汉盛德日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鄂0116财保60号民事裁定,对武汉盛德日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依法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协助冻结该公司的存款1600000元(账户32×××36)。现本院对该案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汉盛德日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存款1600000元(账户32×××36)的冻结。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武汉盛德日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盛德日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存款1600000元(账户32×××36)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